bat365手机版app-bt365官网哪个真的-365官方平台

功能性食品在我国食品分类中的定位

功能性食品在我国食品分类中的定位

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并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保健食品作为一个食品类别,在我国有着明确且严格的管理规定。相对应的,功能性食品有着更加广泛的范围,功能性食品更适合作为由具有某些功能特性的食品组成的综合概念,而不是特指某种特定的食品。将功能性食品定义为除了为人体提供必要的营养和满足人们对美味的需求之外,更加强调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食品。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饮食与健康的关系引发了更多的关注。电商平台的出现为健康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市场上以功能性为卖点的食品百花齐放,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同样也增加了辨别产品的难度。2014年公布的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替代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并将标准涉及的范围由保健(功能)食品改为保健食品。自此之后,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在法律层面不再作为同一概念,功能性食品这一措辞也成为食品行业用词。这一改变使保健食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但对于功能性食品而言,却失去了明确的管理依据,产业发展因此受到制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食品政策体系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健全。

一、我国食品分类及功能性食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的管理分离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32个食品类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的生产起着基本的规范作用,将食品分为3大类: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食品的分类趋于多元化,食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目前仍没有具体的政策提及功能性食品,但是功能性食品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拥有较高的关注度。

在我国学术研究中,对于功能性食品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总体呈现出2种倾向:一种是将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作为相同或类似概念展开研究,如惠伯棣等在分析食品原料在我国功能性食品中的应用时直接把功能性食品等同于保健食品进行探讨;田明等以保健食品为切入点,总结了国外保健食品类似产品的原料及功能声称管理的特点,为我国功能性食品原料的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另一种观念则认为功能性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各学者根据研究实际对功能性食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毕云枫等指出,功能性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工业化产品,根据不同特定人群的需要而添加相应的功能性因子。此类观点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居多,研究者以微观视角关注食品中的功能性因子,将利用某种功能因子而生产的食品称之为功能性食品。王红波等对富含γ-氨基丁酸的豆类功能性食品展研究;廖珺提出,将茶叶中的功能成分与传统食品结合而研发的食品称为茶叶功能食品。除了提取功能性因子,也有研究人员聚焦食品的功能性,以中医理念为灵感,利用传统的药食同源类物质进行功能性食品开发。沈灵智等综述了苦荞的功能性及其功能性食品的开发情况;田雨等对黄芪等药食同源类物质作为功能性食品与肠道菌群的相互作用进行研究。可以用于食品的菌类也是功能性食品研究的重要成分,牟志勇等对酵母菌的益生功能及其在食品中的应用进行了综述;唐小华等对食药用菌丝体在功能性食品中的应用进行了介绍。

二、其他国家地区对功能性食品的界定

日本 是较早建立功能性食品制度的国家之一,具有相对先进、成熟的食品体系。1991年,日本政府建立了“特定保健用食品” 的监管制度。FOSHU定义为具有特定的健康相关用途,并允许包含1项或多项已批准的健康声称的食品,它侧重于突出调整身体状况的“第三功能”,与功能性食品属性相似。2001年,日本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健康声称食品”,并提出了“营养功能声称食品”,与FOSHU一并纳入了管理制度;随后于2005年又将“功能声称食品”纳入其中,以提供更多标有健康功能的产品。

美国 并无“功能性食品”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在政策研究上通常将美国的“膳食补充剂” 与我国的保健食品作对比。1994年,美国修订并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法案,为“膳食补充剂”一词下了定义,并建立了专门针对补充剂的监管框架,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作为膳食补充剂的主管部门。膳食补充剂是“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1种或多种如下成分:维生素、矿物质、草本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而补充的膳食成分,或是以上成分的浓缩品、代谢物、提取物或组合品等”。膳食补充剂的声称分为3种:营养素声称、结构/功能声称和健康声称;其中,前2种声称并不需要通过FDA上市前的审查,而第3种则需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文件获取FDA的评级。

三、功能性食品的定位

基于对我国食品分类以及国内外功能性食品的界定的梳理与总结,本文将功能性食品置于食品体系中,并采用食品的定义、食品的监管角度及食品的原料分类3 个视角明晰功能性食品的定位。

01 从食品的定义定位功能性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借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建的体系,从食品的定义上将食品划分3大类,即普通食品、功能性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功能性食品可界定为突出第3种功能即调节人体机能的食品。其中,“突出”的手段可以是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声称概念依据GB 28050—2011)或以中医理念为内核的功能声称(需要符合中医药相关的管理规定);第3种功能指除了为人体提供必要的营养和满足人们对美味的需求之外,更加强调调节人体生理机能。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密不可分,具体来看,功能性食品应该作为保健食品的外延,包含保健食品的同时也包含保健食品之外的具有功能性的食品。

02 从食品的监管角度定位功能性食品

从食品的监管角度,本文将功能性食品分为功能性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按照目前食品的定义,功能性普通食品属于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但是比一般普通食品更加具有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能性成分,因此,将功能性普通食品界定为添加或含有特定营养成分(价值),以突出某种功能的食品。

在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保健食品的定义及监管要求相当明确,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03 从食品的原料分类定位功能性食品

发挥食品功能性的主要原料是功能性食品生产的主要依据。立足当前食品相关政策,本文将功能性普通食品的原料分为食药物质原料、普通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原料及中药材物质,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功能性食品的定位。

这些食品的具体名单都是动态变化的,特别是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是以新食品原料为功能性原料的食品)的变化更显著。《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并且在第四条明确指出,“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这不仅为新食品的开发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助于功能性食品原料名单的完善。

四、结语

尽管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但显然功能性食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食品概念,同时也从另一视角说明功能性食品的动态变化。由于科技水平及管理水平的差异,功能性食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界定,并且处在持续动态变化中。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完善功能性食品体系是必要的。通过梳理我国食品政策可以发现,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可用于具有功能性的食品的管理制度。本文从食品的定义、食品的监管角度及食品的原料分类提出功能性食品的定位,且每一类别都拥有对应的政策支撑,这表明在管理上只需要整合现有政策体系即可初步实现较为完善的功能性食品政策体系,可极大地促进政策变通。在功能性食品的管理方式上,可以引入类似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制度,在保证保健食品高标准管理的同时为功能性普通食品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文章内容选自: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功能性食品在我国食品分类中的定位及思考》李京虎,张逸璇,高飞,郭静利)

相关推荐